2024年10月15日
第03版:法案

制售盗版书的“一条龙”团伙栽了

□ 韩洋 刘赛

制售盗版书籍,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读者的阅读体验。日前,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打掉一14人的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团伙,规范了当地出版物市场秩序,净化了出版环境。

2023年4月初,王某甲、郑某、陈某、韩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印制某著作。其中,陈某负责提供物流仓库存放图书并安排图书发货,郑某私自从其所在的印刷公司拿到某著作电子版源文件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电子源文件交由韩某,韩某负责联系印刷厂承印。同月,韩某通过其员工李某联系到牛某,又经牛某介绍认识了经营印刷公司的杨某,双方约定由杨某的印刷公司为韩某承印印刷业务。后杨某将部分印刷业务分包给王某乙经营的印刷厂和王某丙经营的印刷公司。2023年4月至6月,杨某、王某乙、王某丙共印制某著作50万余册,杨某与另外两名销售人员将以上印制品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500余万元。后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印制品为非法出版物。

2023年12月28日,涿州公安局查获并扣押了王某甲等人印制的某著作5800余本。今年1月29日,涿州公安局以王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涿州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涿州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涉案人员全部批准逮捕。今年5月5日,涿州公安局将涉案人员移送涿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且侵犯著作权时间较长,办案检察官认为准确认定全案违法所得是办理案件的难点。办案检察官采取以电子数据审查为主、其他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发货单、结算单据等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同时,为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办案检察官根据杨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下游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漏犯3人(已另案起诉)。

最终,涿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11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该院对王某甲等11人提起公诉,11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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