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15时许,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一交叉口时,与相向行驶至此右转弯的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邯郸市交巡警支队肥乡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梁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未成年人在身体、反应能力等方面都不适宜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家长要为孩子的安全出行负责。
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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