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丹丹)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罪的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情况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依法对男子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
6月25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某饭店吃完饭后,趁四处无人之际盗窃饭店老板放在路边饭桌上的手机及手机壳内的1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33元。7月9日,被盗手机及现金已归还被害人。7月22日,陈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违法行为。
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该案中,陈某某盗窃金额较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该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检察意见,并决定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不起诉不一定代表不处罚,刑事责任可以避免,但是行政责任难逃。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的重要抓手。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有利于加强法治威严,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