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星 陈博)近日,对于一起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窃案,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田某并非初次犯罪。早在2018年,田某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然而,刑满释放后的田某并未真心悔改,继续以盗窃为生。
今年3月,田某将目标锁定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的地下车库,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尝到甜头后,今年5月,田某又在某小区门口将一辆轿车内的包盗走,包内含有1300元现金及两瓶化妆品。
海港区检察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构成盗窃罪。近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