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佳鑫)恋爱之时,两人浓情蜜意,然而转身,恋人竟变成了盗窃钱财的贼人。近日,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竟是被害人的男友。
张某在网络上结识小芳(化名),二人一见钟情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一日,张某无意中发现了女友小芳家中存钱的位置,之后便趁到女友小芳家玩耍之际,多次窃取小芳家中钱款。除部分所得赃款用于恋爱日常花销外,张某将剩余钱款挥霍一空。事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怀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恋爱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在恋爱关系中,非法窃取恋爱对象的财物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自毁前程。本案中,张某趁女友不注意,将女友家中存放的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至于所窃取的钱款是否为被害人消费,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在此提醒人们,恋爱要保持理性,了解对方品行,切忌头脑发热,避免“引狼入室”。如发现违法情况,应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