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沧
一个装有法律文书的快递件,快递员接到后,并未送到收件人手中,便擅自签收,收件人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由快递公司赔偿收件人5000元。
快递公司投递员擅自签收邮件
苏某系个体工商户盐山县某法兰厂的经营者。2018年5月,张某开始在该法兰厂工作,于2020年11月17日因工受伤。2021年8月26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与盐山县某法兰厂存在劳动关系。
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关于张某的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张某构成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苏某收到该初次鉴定结论书后,委托代理律师到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局提供的内件品名为“张某工伤认定书”快递详情单右侧备注栏标注:要回执。“收寄局存”联的“收件人”处没有签收人签字。
苏某没有收到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经查证,此工伤认定决定书由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投递员张某甲擅自签收了。
收件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苏某认为,案涉快递件由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投递员张某甲擅自签收,影响了盐山县某法兰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故以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为被告,诉至盐山县人民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3月4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并于2022年3月8日交由某快递公司沧州市某营业部收寄。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3月23日14时57分到达某快递公司盐山城区投递部,由快递员张某甲派送,当日18时3分,张某甲标注“已签收,收发室:明天送”。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未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回执联。2023年4月28日,某厂出具证明称其厂没有收发室,仅在大门口有一门卫室,但门卫或者其他人员从未签收、代签过原告的快递件。2023年5月5日,盐山县某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称原告于2016年在其村开办经营,2021年3月份迁出该村至某公司院内租赁场地经营,其村没有收费室、门卫和收发人员,不代收任何快递件,亦未代收过原告的快递。
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营业部赔偿损失
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特快专递向原告盐山县某法兰厂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某快递公司盐山县营业部作为快递承揽方,应当将快件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涉案快递单虽显示“已签收,收发室:明天送”,但原告盐山县某法兰厂提交证据称,该厂证明未设有收发室、快递单亦未有签收人签字。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快递封面详情单及物流查询系统查询单、某厂及盐山县某村委会证明等,可证明原告盐山县某法兰厂未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案涉快件系被告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快递员张某甲代签。被告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未向沧州人社局提交回执联,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案涉快递已送达原告,故侵犯原告盐山县某法兰厂名称权及原告苏某姓名权。结合实际,二原告为处理此事产生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5000元。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侵权行为为其导致严重后果,故其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盐山营业部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快递公司盐山县营业部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盐山县某法兰厂、苏某提交了涉案快递件同期的四联标准快递单和人民法院的快递单,以证明“要回执”的回执联就是“收寄局存”联。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某快递公司盐山县营业部对相关证据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在案证据,案涉快递件为某快递公司盐山县营业部快递员张某甲代签存在高度盖然性,该行为侵犯了盐山县某法兰厂名称权及苏某姓名权。
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