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重后)近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峰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的六神花露水、维生素E乳等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任丘市长丰镇崇村非法生产假冒的六神花露水、维生素E乳等物品,并向多人销售,涉案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757元。
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孙某峰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孙某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12200元。2023年4月,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生产作坊中现场查扣假冒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48120元,扣押的假冒商标商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孙某峰当庭供述违法所得三四千元,其家属已向任丘法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任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1315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峰自述违法所得三四千元,综合考虑其犯罪时长、非法经营数额,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其真实违法所得数额,故对其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被告人孙某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将其自述违法所得退缴至任丘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近日,任丘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孙某峰退缴至任丘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任丘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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