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4年11月08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借款人拒不还钱 担保人被判连带清偿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本报讯 (潘萌)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因交情义气为他人提供担保,因不了解其中的担保风险,而让自己陷于债务纠纷。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大王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涉个人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与李某为同村村民。2021年,张某夫妻二人向李某借款10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后,找到李某说自己当下无力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但是可以先打欠条,约定后续的还款期限。李某称如果有担保人作担保,便同意张某分期还款。随后,张某夫妻二人找到王某,提出让王某作担保,声称就是走个形式。王某出于对张某夫妻的信任,为他们做了担保。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多次催要欠款,但张某夫妻二人却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因此李某将张某夫妻连同担保人王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证据审查确认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夫妻二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张某夫妻二人应履行还款义务。而关于王某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约定担保人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的,视为一般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起借贷纠纷中,当事双方未明确约定王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且原告起诉被告时,距当事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未超过六个月时效,因此,担保人王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夫妻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夫妻偿还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王某对张某夫妻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担保人,王某未上诉。

法官提醒:

要谨慎担保,轻率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要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并慎重考虑其中的风险,尤其注意: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与经济情况、自身的经济情况等。虽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即欠款人的追偿权,但欠款人若没有还款能力,担保人也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为他人提供担保,切记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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