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涉嫌“帮信”犯罪时刚刚年满18周岁的魏某,因对方银行卡被及时冻结,未能获取“好处费”。审查起诉期间,魏某父亲提出从轻或免于刑罚的书面诉讼请求,结果怎么样?日前,临西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帮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涉案银行卡内剩余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04年出生的魏某,系河南人,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022年7月12日,魏某通过工友张某介绍,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手机和身份证等出借他人使用,并在长沙市郊一辆车上为资金接收、转账等提供刷脸操作。当日,魏某银行卡累计进账资金额为2070251.99元,出账额为1887397.85元。
同日,临西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张某在家中被电信诈骗5万元。经调查追踪,公安机关发现其中18000元资金流向魏某的银行账户。案发后,办案机关统计发现,当日涉案卡资金流水中包含受害人张某、陈某、姚某等20人的被诈骗资金合计783101元。
今年5月,该案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魏某父亲向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求申请书,称魏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未能从中实际获利,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从轻或免于刑罚。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临西检察院依法对魏某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刚满18岁的帮信罪初犯,如果没有从中获利,是否能够“脱罪”,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于帮信罪中的初犯、自首等情况,法律有一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比如,犯罪情节轻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案中,魏某已年满18周岁,尽管未能从中获取到利益,但情节严重,念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