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4年11月15日
第03版:法案

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 崔潇

保险合同中条款又长又专业,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理解透彻,理赔时往往产生各种争议。消费者如何规避买保险中的风险,而保险公司又应当如何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保险产品?日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在峰峰矿区某路段,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史某乘坐的由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所驾车辆系其个人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华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史某,该车系营运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史某车辆受损需维修,史某遂以袁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的停运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其不赔偿停运损失,并提交了投保人声明和保险条款作为证据。

峰峰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该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落款处有投保人袁某的电子签名。同时,电子签名服务告知书也明确载明袁某在点击/勾选同意前,应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并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内容。

峰峰矿区法院认为,该案中,某保险公司已经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袁某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对史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应由袁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峰峰矿区法院在核定史某的合理损失后,判决袁某支付史某停运损失、鉴定费103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际生活中,投保人往往忽视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投保过程中直接签署投保文件。对此,建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完整充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特殊字符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对于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要求条款提供方进行说明,尽可能全面详细了解合同信息,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也应主动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将会导致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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