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忠勇 高风庭)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通过调查分析,抽丝剥茧找出矛盾症结,诉前精准施策,成功化解一起拖欠建设工程合同款纠纷案,实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
10月21日,该院特邀调解员收到一起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案子。原来在2022年9月,被告李晓民(化名)承揽井陉县一段暖气管道铺设工程,雇用原告王军(化名)为其施工。双方约定工期一个月,工程总价为16万元,竣工后支付10万元,待竣工结算审计后再支付剩余尾款6万元。合同约定后,王军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一块巨大的石头挡在了铺设的管道前面。王军和李晓民及业主方协商,需要增加1万元的人工碎石费。业主方爽快答应了下来,承诺给李晓民结算时加到工程量里面,再由李晓民付给王军。工程干完后,业主方的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李晓民两次共付给王军11万元,距合同约定的总价及增加的人工碎石费尚差6万元。王军多次索要未果,将李晓民起诉到法院。
特邀调解员分析认为,此案标的不大,也不太复杂,适宜诉前调解,经电话联系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于是,特邀调解员分别向当事双方详细了解案情,而后对纠纷的症结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被告李晓民拖欠原告王军6万元未给付,主要存有三点争议:一是施工中临时增加的1万元人工碎石费,被告说业主方没有给他,他无法给付原告;二是原告提出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共计1600元需被告支付,被告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应由原告自付;三是被告提出原告提供全部税票才能结清尾款,原告认为上税是被告的事,自己只挣辛苦干活钱。
针对这些争议事项,11月4日,特邀调解员精准施策,组织双方坐到一起,面对面一一协商解决。对于增加的1万元人工碎石费问题,特邀调解员征求双方意见:“如果业主方给了被告,被告就应该付给原告,如果业主没有给,被告继续向业主索要,行不行?”双方一致同意。于是,特邀调解员当场打通了业主方电话,询问了这1万元的事情。业主方表示,原来主管这一工作的人员退休了,新来的人员不知道这一情况,拨付资金时没算上,后续会及时拨付。王军听后表示,同意李晓民收到人工碎石费后再给付。
对于施工中所用水电费问题,特邀调解员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载明,但这是工程中必要的消耗,被告只是挣人工费,况且钱也不多,水电费应该由被告支付。被告听后认为有道理,表示同意。
关于开税票问题,特邀调解员说:“工程款上税是国家的财税制度,是国家保证国计民生的主要财政来源,原告理应开具全额税票。”接着,调解员又情法兼具开展调解,但是按9%税率计算,开票就得花费将近1.3万元,对原告来说负担较重,便劝说被告负担一半。被告表示同意。经过计算,被告再给付原告4.5万元。就这样,这起拖欠工程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