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胜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12月16日,省法院发布两起涉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在张某、郁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伤并在诉讼中因其他原因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伤者张某的继承人无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在伤残评定确定时即已固定化,不因受害人死亡而改变侵权损害后果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本案的审理思路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残疾赔偿金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李某诉刘某、朱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机动车停靠后,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乘坐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因使用车辆对第三人形成的侵权,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近年来,因“开门杀”致他人损害的事故频发,其中有超过30%的“开门杀”事故还引发了二次事故。“开门杀”事故中,驾驶人与乘车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未超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畴。虽然驾驶人与乘车人有事故责任划分,但不影响事故车辆所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车外第三人的统一赔付。
据介绍,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探索道交纠纷解决新机制。省法院持续加大对下指导,强化源头治理根基,畅通维权渠道,深化矛盾前端化解,深化道交审判改革,强化案件繁简分流,夯实多元解纷基础,召开联席会议,同时推进普法宣传引导,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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