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2日
第04版:民生

护好“水缸子” 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 本报记者 段美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通过立法规范和引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完善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稳定和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对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饮用水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现场巡查、联合执法。

列举细化有关部门职责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好监管职责至关重要。《条例》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水行政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职责,采取列举细化的方式,明确各自承担的统一监督管理责任。此外,《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线路时的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化肥、农膜及准保护区内农药等的使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化肥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条例》还要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激励和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纵向补偿、县级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补偿参考因素进行了规范。《条例》同时规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并确定日常管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明确了负责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定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并对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及入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净化入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此外,《条例》还对基础设施建设、联防联控、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条例》针对这种情况,对保护区内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对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违规设置排污口,违规开展畜禽、水产养殖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有的方面结合秦皇岛实际提出了相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禁止饲养畜禽等。《条例》明确,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并对“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进行了列举细化,同时还对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野炊、露营、观光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上述规定使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行为规范体系更加完备,责任更加明确,更便于执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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