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潇
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昔日甜蜜的情侣也可能对簿公堂。
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2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均有结婚意向并同居,刘女士怀孕。二人随后举行了订婚仪式,王先生通过媒人支付给刘女士18万元彩礼,王先生的母亲给刘女士2.5万元购买结婚“三金”。
订婚之后,双方开始协商购置车辆及房产问题,但未达成一致并多次争吵,经媒人协调未果后,二人决定结束此段关系,刘女士退还给王先生15万元彩礼。王先生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再向其返还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所有财物(包括恋爱期间的支出)共计8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知,二人从认识到谈婚论嫁感情尚可,同时双方亦为缔结婚姻关系作出了规划,说明他们均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交往。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举行订婚仪式,王先生依照当地习俗给付刘女士彩礼,说明双方均对缔结婚姻关系有充分的认识,但订婚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此案中属于彩礼范围的金额为20.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王先生与刘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节,但在双方恋爱期间,刘女士为维系恋人感情亦作出很多努力而且怀孕,并不存在为骗取高额彩礼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双方最终分手,是因为在商谈具体结婚条件时产生分歧,刘女士综合判断后选择及时退出这段婚约,并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判决刘女士返还王先生20.5万元彩礼,就完全忽视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20.5万元彩礼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确实同居并导致刘女士怀孕,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法院认定刘女士返还王先生70%的彩礼即14.35万元。鉴于刘女士诉讼前已经返还给王先生15万元,故法院对王先生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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