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侯磊,身份证号:1301841982❋❋❋❋1557,违法时间:2023年12月04日,违法地点:203省道与朝阳路交口,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9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拟作出罚款3000元,拘留10日,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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