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郭迎宾,身份证号:1301251984❋❋❋❋5514,违法时间:2024年09月20日,违法地点:颖北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驾驶拼装的第二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1款。拟作出罚款20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报废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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