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盖双月,身份证号:1301251995❋❋❋❋5513,违法时间:2024年11月08日,违法地点:唐尧大道高家庄村东,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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