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1日
第07版:公告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张志强131024❋❋❋❋❋❋❋❋00161310015556601310002600252492025年01月10日尹丰230224❋❋❋❋❋❋❋❋22152302240054791310002600252472025年01月10日陈立新120225❋❋❋❋❋❋❋❋54241200072064931310002600252432025年01月10日张洪法372924❋❋❋❋❋❋❋❋06533729003410051310002600253282025年01月16日

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韩宝强410523❋❋❋❋❋❋❋❋60114105005034541310002600252442025年01月10日谭海军500234❋❋❋❋❋❋❋❋35301310102912851310002600252462025年01月10日高海鹏131024❋❋❋❋❋❋❋❋00101310000660581310002600252522025年01月10日赵万伶132823❋❋❋❋❋❋❋❋13131310011627321310002600516492025年01月15日唐虎511324❋❋❋❋❋❋❋❋16995101120933741310002600252452025年01月10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期为六十日。被处罚人可以到被处罚地交警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地址:新华路116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廊坊市金源道90号

特此公告。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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