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张海峰150422❋❋❋❋❋❋❋❋063913100191381913100026002524832025年01月10日成有明140211❋❋❋❋❋❋❋❋051511001406265913100026002525862025年01月10日郭海云130721❋❋❋❋❋❋❋❋465613070164355213100026002525312025年01月10日丁光春222405❋❋❋❋❋❋❋❋041613108202122413100026002524132025年01月10日王全兴130423❋❋❋❋❋❋❋❋121711000332470313100026002523912025年01月10日王浩130982❋❋❋❋❋❋❋❋6541413100164529813100026002524022025年01月10日王中132821❋❋❋❋❋❋❋❋291713100007726413100026002524242025年01月10日张新红422128❋❋❋❋❋❋❋❋351011001188253313100026002525162025年01月10日高超132821❋❋❋❋❋❋❋❋55131310010189181310002600252505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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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期为六十日。被处罚人可以到被处罚地交警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地址:新华路116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廊坊市金源道90号
特此公告。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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