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贾建国,身份证号:1323371969❋❋❋❋0218,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2日13时40分,违法地点:无繁线北环与许由大道交叉口,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拟作出罚款5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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