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第03版:法案

男子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

“你情我愿”也是犯罪

本报讯 (王丹丹)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强奸幼女案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024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网上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当时刚满12周岁),二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谈论许多两性话题。交谈过程中,张某某多次更改自己的年龄,陈某某也表示过怀疑,并说:“如果你不满14岁,我和你发生关系就是犯罪了。”当月底的一天,陈某某与张某某相约见面,在明知张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某宾馆内与张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之后,陈某某又将张某某带到邯郸,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张某某离家后一直未与家里联系,家人四处寻找未果,向当地警方报警。警方通过侦查,找到张某某,并获知了陈某某的犯罪行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随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陈某某和张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某先说自己17岁,后又说15岁,正在上初二,前后说法不一,而且陈某某也多次向张某某询问其年龄,说明其对张某某的年龄心存怀疑。张某某在案发时刚满12周岁不到一个月,其发育程度必然不同于其所说的15岁。陈某某在此种情况下完全可能认识到被害人张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却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主观上对被害人是不是幼女至少持放任态度,因此应当推定陈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行为上,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3年5月24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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