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第07版:平安·基层

这一“换”,企业活了!

□ 富琛

近日,在涞水县人民法院义安法庭,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脸上洋溢着舒心与喜悦:“太好了,这下我们能正常经营了,大家终于安心了……”

事情还要从2024年7月说起。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实际供应了总价款为1600余万元的混凝土,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仍有69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其名下多个账户。

账户被冻结后,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找到承办法官刘晖,提出公司正常经营需参加投标,如企业基本户被冻结,则无法参与投标竞争;且账户被冻结,便无法进行收付款,公司业务也无法正常开展,甚至会影响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希望能够置换保全标的物,将足额案件款存入指定的一个一般账户中,解冻企业其他账户。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全面考量变更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认为冻结一个有足额案件款的账户后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并不会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申请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某建筑安装公司提出的替换保全财产的保全方案具有可行性。于是法官立即驱车500公里来到所冻结账户开户行,在核实要继续冻结的账户中已存入足额案件款,且该账户后续可以正常划拨的前提下,作出了解冻裁定,并将相应手续送达银行,解除了对某建筑安装公司包括企业基本账户在内的其他账户的冻结。

涞水法院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财产置换措施,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坚持保全“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既依法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最大限度降低了保全措施对企业健康发展的不利影响。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5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5-02-06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82326.html 1 这一“换”,企业活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