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黄一诺)女子范某某已婚已育,却以谈恋爱为名诈骗他人钱财14万元。日前,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范某某在家带娃,闲来无事喜欢上网,在某社交软件上偶然认识了张某某,二人相谈甚欢。见张某某急切寻找结婚对象,范某某遂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打造单身人设与张某某假装谈恋爱,其间通过编造购买订婚戒指、报考会计证上辅导班、得白血病住院、恋爱期间财物共同管理、姥爷生病住院等多种事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张某某在从未见过范某某本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14万元。范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张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当地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将范某某抓获,并将此案移送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利用恋爱关系假意与张某某交往,骗取张某某信任。张某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范某某获得财物后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于2024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范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14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清苑区检察院对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日前,清苑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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