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苏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我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
2015年7月,王某某与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认购协议书。后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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