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0日
第03版:法案

辣条过期商家未清理 消费者购买后维权获赔

本报讯 (吴铮)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辣条后,发现竟是过期食品,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2024年11月底,郝某在某超市购买商品,回家后发现其中有三包总价值为3.3元的辣条已经过期。郝某带着该辣条和购物小票,找到某超市老板张某,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张某仅同意赔偿50元。因协商未果,郝某诉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该院兴安法庭调解员张春景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法庭进行调解。

“我一定要张某依法赔偿,这1000元是我应得的赔偿款!”进行调解时,郝某态度十分坚决。

“过期产品没有及时从货架上撤下去确实是我们超市的失职,但我不是故意将过期产品卖给顾客的,而且让我赔偿1000元真的太多了,我这只是个小本生意,很久都赚不出这个钱啊。”张某感觉十分憋屈。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张春景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赔付原告郝某240元赔偿款,张某当庭支付给郝某,郝某撤诉。张某也在此案件中吸取了教训,表示:“我以后一定加强管理,落实职责,为消费者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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