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志)买卖过程中,买方不能当场支付货物款,向卖方出具借条一份,后卖方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怎么办?近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庞某收购王某4.5万元彩椒,庞某不能当场支付彩椒款,遂于当日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王某卖椒钱4.5万元(肆万伍仟元整)。”庞某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手章。王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某偿还借款4.5万元。庞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
针对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系买卖关系的情况,承办法官经审查得知,原、被告此前虽是买卖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并结合涉案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在王某交付买卖物后,庞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买卖关系的清算。该案中,双方清算后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庞某应对借款本金4.5万元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某要求庞某偿还借款4.5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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