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志芳 刘建美)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大因法庭调解了一起由网络平台内容传播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的街坊邻居。被告在网络平台恶意发布不实言论,精准公开了原告的姓名、住所、职业、经历等,对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原告知晓该视频后,立即要求被告将视频删除。然而,被告态度蛮横,称发视频是其权利,原告无权要求删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将涉案视频从抖音平台删除,并赔礼道歉。
大因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依然坚持认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是自己的权利,拒绝调解。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明确告知被告在公众平台发布的视频已对原告的个人生活、工作等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告知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的情绪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道歉、删除视频,并在其网络平台账号中发布公开道歉的声明,原告对被告予以谅解。至此,这起名誉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公众网络平台上,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发布言论或视频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尊重客观事实,把握好言论边界,若损害他人的名誉或者泄露他人的隐私,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切记大事小情勿冲动,心平气和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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