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潇 王雅静)日前,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某及张某受雇于杜某从事光伏发电工作。三人下班回宿舍途中,张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失控,冲入路基下,与行道树发生碰撞,叶某严重受伤。经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
叶某系江苏徐州人,在张家口市治疗后又继续回原籍治疗。因叶某向张某和杜某索要赔偿需经鉴定,康保法院考虑到叶某不便行动,在征得张某和杜某同意后,委托徐州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叶某损伤及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至鉴定前一日。康保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杜某系雇主,张某在下班回宿舍途中驾驶车辆是在履行职务,而事故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故张某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受伤的损失应由雇主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康保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杜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85万余元。判决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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