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耿兰春,身份证号:1301231971❋❋❋❋4213,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5日17时03分,违法地点:安香乡,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第9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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