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7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公证解了企业燃眉之急

□ 谢飞

近日,某商标注册人邢台市某县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突然接到某知识产权局发来的一份《关于某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要求加工厂务必于2个月内提供自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使用已注册的某某商标的证据材料,否则公告撤销其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加工厂得知消息后,经核查事情原委后知悉:同行某省食品公司十分中意该注册商标言辞简洁、意境明朗,以网上查询上述时间段内未发现加工厂销售该注册商标产品为由,向某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某某商标申请,意欲抢注该商标。

加工厂自注册某某商标后产品销售业绩直线上升,但其自销产品的销售单据所载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直接作为销售某某商标产品的有效证据。面对此种突发状况,加工厂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经多方咨询,得知网店销售产品后,网络上对销售时间、数量、品种、产品外包装图案、购买人信息等各个环节皆存有记录,多项印迹足可作为销售产品的有效证据。

加工厂自身并未开发网店销售业务,但邯郸市永年区某食品门市(以下简称食品门市)的网店曾多次销售过其注册的某某商标产品,为解决燃眉之急,加工厂紧急向食品门市求助,请求食品门市向公证处申请对手机上网店销售某某商标产品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用于证明食品门市自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售卖过加工厂已注册的某某商标商品的事实,以此作为加工厂此段时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证据材料。

食品门市鉴于客户对网销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的良好反馈,决定施以援手。食品门市委托网店销售人李某某于近日向永年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永年公证处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受理,为维护加工厂的正当权益考量,立即着手对李某某操作手机的各个步骤逐一详实记录,为保证公证的证据效力,对操作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操作完成后,当场将操作截屏页面依序排列输出并与录像刻录的U盘均用于公证业务,及时高效地固定了网店销售某某商标产品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以公证特有的保全证据职能解决了加工厂的燃眉之急,维护了加工厂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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