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8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弟弟在交通事故中去世,靠其扶养的哥哥向保险公司主张生活费

法院判决支持哥哥诉求

本报讯 (潘亭)弟弟在交通事故中去世,年迈未婚未育且长期与弟弟在一起生活的哥哥向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哥哥的诉求得到支持。

2024年6月11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赵某、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妻子、子女以及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妻子、子女及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查明计算支持共计64.8万余元,其中其妻子、子女主张各项损失数额合理合法,而王某的哥哥王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包含在其中。因王某父母先于王某去世,父母去世后其哥哥王某某一直由王某进行扶养照顾,现王某某年过七旬,未婚未育,且长期同王某夫妻生活在一起,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虽已经计入伤残死亡赔偿金的项下,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仍极为重要。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需要什么条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依据此规定可知,被扶养人要么是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要么是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围绕被扶养人生活费,首先要明确什么人属于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其次要明确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最后,关于如何确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以本案为例,王某的哥哥王某某一直与王某夫妇生活在一起,没有结婚更没有生育子女,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已经超过70周岁,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范围,应被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社会生活中,各类意外事件层出不穷,交通事故作为其中较为频发的意外情况,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及社会问题。故该交通事故中死者兄长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既要对法条精准解读,又要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这样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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