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4日
第01版:一版

莫要随意给“被打还手”贴上“互殴”标签

□ 古孟冬

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你是选择默默忍受,还是还手反击自保呢?日前,央视报道的一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旧案,不仅为治安领域正当防卫认定提供了范例,更让老百姓看到了法律对正义的坚守,使他们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出手反击。

据报道,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面对一醉酒顾客的三次挥拳殴打,随手拿起啤酒瓶进行反击,致施暴者头部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认定二人互殴,对张女士和施暴者均处以行政拘留。张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再经检察院抗诉,2024年4月,山东高院再审认为,张女士反击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处罚,遂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随着邢台董民刚案、福州赵宇案等典型案例以及电影《第二十条》的传播,刑事领域中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理念已渐入人心。但在治安案件领域,尽管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贯彻,以致于“被打还手算互殴”“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被不少地方当作法律常识,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

为什么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其主要原因是,在施暴者受伤的情况下,还手反击容易被一些执法者认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按照这一执法逻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者要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和方式。但现实是,在遭受突然袭击的一瞬间,受害者往往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如何确保作出“恰如其分”的反应?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当司法裁判模糊“法”与“不法”的界限,将正当防卫与违法互殴混为一谈,“和稀泥”般“各打五十大板”,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便荡然无存。好在张女士不屈不挠,像秋菊一样“认死理”,也好在抗诉检察官和山东高院“将心比心、情同此心”地考量防卫人的心理状态,不仅仅以事后眼光去判断,最终为张女士洗去了“违法者”标签。这一改判,是张女士个人的胜利,更是对“被打还手即互殴”这一错误执法逻辑的否定。它告诉我们,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正义一边,任何时候都要成为公民抵御不法的盾牌,而非束缚正当防卫的枷锁。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司法理念,也是生活常识。据报道,今年6月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新增正当防卫条款。这意味着,正当防卫的认定,不是只有到了“罪与非罪”的地步才可能被激活,在治安小案上也有可能被唤醒。在此,我们期待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领域的广泛适用,将“被打还手即互殴”彻底扫进历史的垃圾桶,让更多的普通个案在一开始就能得到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置,不要让正义迟到,更不要让正义的追寻过程过于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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