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朱婧伟)自制观影App,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偷偷“搬运”电影、电视剧在App上播放。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赵某开设某科技公司,陆续招募底某(已判)、邓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开发“××剧”App,然后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电影、电视剧等侵权影视视频,并在“××剧”App中转载、播放。经鉴定,“××剧”App中侵权影视作品有500余部。
尝到甜头的赵某,随后安排底某以上述形式制作开发另一款观影App。经鉴定,该App中共有侵权影视作品500余部。赵某被抓获时已有获利。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同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视听作品领域也成为侵权的高风险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所涉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将互联网异化为侵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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