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1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邢台襄都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父母履行好监护职责

□ 栗晴

“法官,我请求被告抚养孩子。我们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被告生活,我生活很困难,没有能力养孩子……”“法官,我请求原告抚养孩子。我长期在工地打工,陪不了孩子,家里还有高龄的父母得照顾,我的生活也很困难,实在没办法抚养孩子……”这是日前发生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里的一幕,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件当事人张某(男)与赵某(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张。小张一天天长大,张某、赵某却因各种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3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离开了家。从此,不满12岁的小张开始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赵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谈到小张的抚养问题时,双方都以自身条件有限为由推诿抚养孩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深深伤害了小张敏感的心灵。

该案中,张某、赵某都具有劳动能力,双方均应通过努力克服困难,为小张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及情感保障,肩负起对未成年人小张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通过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等方式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及伦理道德的角度对张某、赵某进行开导,详细向他们阐述了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家庭伤害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严重后果。

承办法官还向二人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为小张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小张的身体健康、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如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且每月安排时间陪伴或直接照顾小张。

法官还邀请双方当事人前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带领小张前去接受心理咨询或辅导。通过释法明理,张某、赵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均表示会按照“家庭教育指导令”中的内容履行好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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