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法院联合教育主管部门

化解未成年人在校身体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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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晶

基本案情

崔某在学校做完课间操返回教室时,在楼梯转角处受到李某推搡,牙齿撞到楼梯护栏上受伤。经医院诊断认定,崔某的损伤为21牙残冠、慢性根尖牙周炎。崔某监护人认为,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崔某的人身损害应由李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崔某和李某就读的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崔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监护人及学校共同赔偿营养费等。

处理过程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联动开展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教育主管部门调解员立即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与某小学联系得知,学校确实存在课间拥挤的情况。事件发生后,老师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做好治疗工作,同时表示将加强教育管理,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随后,调解员又联系李某监护人和保险公司,两方均表示如果能够证明是李某推搡导致崔某受伤,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后,指导法官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责任认定问题,故确定崔某是否系因被李某推搡受伤是化解纠纷的关键。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前往学校调取事件当时的监控录像,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最终得出一致结论:李某确实存在推搡崔某致其受伤的行为。

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研判后认为,崔某遭受的损害由李某推搡造成,李某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崔某是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且已经投保意外险,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沟通,李某监护人认可李某将崔某推搡受伤的事实,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希望崔某能够早日康复;保险公司也对责任承担无异议。最后,指导法官对两位未成年人家长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同时督促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大力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崔某治牙费用、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共7000元,李某监护人赔付崔某治牙费用、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共20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

解纷要旨

该案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推搡发生的纠纷,通过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化解,能够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优势,通过居中协调,为学生家长之间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指导督促学校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作用,通过调取学校录像更好了解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并发挥专业优势,对事故责任认定及时作出判断,有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也通过以案释法,对两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同时督促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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