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沙沙 韩娇)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博野县某村林地中用尼龙绳网非法猎捕鹰隼3只,捕获后带回家圈养,用以抓捕野兔。经鉴定,被捕获的3只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所猎捕的鹰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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