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矛盾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委员会,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这里所说的仲裁专指民商事仲裁,不涉及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体育仲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财产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与司法、行政途径相比,在实践中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独立性、国际性等特点。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专业、高效、保密性好、程序灵活、执行力高、成本低等优势。
仲裁主要是当事方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一般为:(一)仲裁申请和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案件,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在审阅完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后确定开庭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做出裁决。(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庭审终结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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