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5版)根据工作部署,试点工作将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到今年6月,在全省每个设区市确定1至2个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对接开展试点工作,未明确为本次试点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也可以积极合作开展相关业务;到2020年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力争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立一个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
试点工作中,将组织开展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技能培训和交流,严格规范公证行为,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共同遵守诉讼程序和公证程序有关要求。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公证调解室”,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继承、房屋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其他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公证机构还可接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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