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6日
第07版:法理评说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探索

新华社发 翟桂溪 作

□ 郭凤云

因疫情防控需要,落实疫情追溯轨迹,排查上报相关信息,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的地方出现以防疫之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地方相继查处了一些泄露疫情个人信息案例。“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曾被全国政协列为重点提案进行督办。“互联网+”时代下,保护好个人信息,享受大数据成果,也一直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基于此,为依法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严防对疫情受害群体的二次伤害,笔者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问题及该领域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进行相关探讨。

公民个人信息法益内涵

2017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涵盖了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遵循。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采用了列举加概括式的定义方法,即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该定义突出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特征,将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作为概括内涵;将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出生日期、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作为列举外延,并依据个人信息敏感程度递减性将公民个人信息依次分为3级,即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他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行踪轨迹信息位列最敏感个人信息之首,因这一信息可用于分析用户的常见位置与个人偏好,该信息的泄漏最易诱发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保护

伴随着数据灰色产业链的形成,数据背后承载的个人信息经筛选、聚合后非法利用,逐步异化为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载体。基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法益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公民个人信息法益的法理研究,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二元属性说、公共管理秩序说等。这些理论学说为个人信息保护诉求提供了法理基础。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呈现多元化特征,与姓名、职业、通信记录这些传统信息相比,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数据信息来势更为凶猛,因生物特征数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旦泄露将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2月4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时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总则》《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平衡规制

目前,我们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时期,出于疫情防控所需,作为个人有义务将隐私信息向相关人员公开,这也是基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需要将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公权力。因此,传染病防控相关人员因防控需要所获的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相关机构、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他人隐私权并依法使用个人信息,否则构成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需要注重平衡兼顾规制。基于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的切实需要,可以对特殊人群的特定个人信息进行披露,但应当秉持谦抑克制的态度,遵守比例原则,公开内容应确实必要,符合疫情防控目的,公开手段应合理适当,通过官方途径公开,尽可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探索“等”外领域公益保护亦是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稳妥、积极”去尝试“等”外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一直秉持的办案理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的领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一个“等”字也为拓展其他保护领域提供了探索空间。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关乎民生的大事、要事,探索建立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公益诉讼保护机制,强化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风险防控能力,也应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又一研究方向。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针对实践中保护个人信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依托典型案例强化法治宣传,增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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