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燕 邹晓霞
碍于情面为好友担保,在欠条“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名字,怎料好友不知所踪,那么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5月22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7月,经王某介绍,其朋友武某以做生意需要钱财为由,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00元。王某本不愿意做这个担保,但碍于情面,实在不好意思拒绝朋友请求,故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承诺对此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武某在仅偿还过2014年的利息后就不知所踪。自2018年底开始,张某开始索要借款,王某以联系不到武某为由,一直推托。2019年4月6日,王某偿还了借款本金2万元,并答应于5月末还清,但未履行,故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本案中,案外人武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被告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且并未约定担保保证责任的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武某向原告张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同意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因武某已无法联系到,故法院酌情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支持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借款,且借款人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合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介绍武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且并未约定担保保证责任的方式,被告王某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本金3万元,同时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武某追偿。
作为担保人,不仅仅是担保借款人的资质和品德,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关债务,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一定三思而后行,莫要轻视一纸签名,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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