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运彩 冯韶辉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案-件比”这一概念,引起社会关注。“案-件比”评价指标的提出,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检察机关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提升,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案-件比”是什么
“案-件比”是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一项案件质效评价指标。“案-件比”中的“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案-件比”是二者之间的一组对比关系。举例说,公安机关立案是一件,检察机关起诉是一件,法院审判又是一件。一个案子,被不同的办案环节统计成3件。“案-件比”可以表述为1:3。随着诉讼环节的增多,“案”和“件”比值中的分母还会增加,“件”数越高,“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可能就越长;反之,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办案效果越好。“案-件比”是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司法办案成效。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即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诉讼程序后一次性办结,这时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因此,“案-件比”被形象地称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案-件比”是怎么来的
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这一课题,在当年4月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提出“案-件比”这一全新概念,并强调要用这样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案子”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经过半年多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2019年10月,最高检基本确定了“案-件比”的概念、计算方法等。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研究通过《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并于今年1月9日正式下发。《评价指标》提出51组87项具体指标,通过这些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可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标。
创设“案-件比”有什么意义
“案-件比”的提出,是检察机关“跳出检察看检察”,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视角为着眼点,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检察办案成效。“案-件比”意义在于,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努力在每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
“案-件比”是如何计算的
“案”的选取,是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件数(剔除受理审查起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数)外,加上不捕复议、不捕复核、批捕(不批捕)申诉中维持原决定的案件数,作为“案”的基准数。“件”的选取,除了“案”的基准数外,共有16项业务活动计入“件”的集合,它们分别是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批捕(不批捕)申诉、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
刑事检察“案-件比”计算公式
(“案”的基准数+16项诉讼活动指标)÷“案”的基准数
“案-件比”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同类型案件的“案-件比”会有一定差异。
推进“案-件比”的成效如何
“案-件比”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避免的环节尽量避免,能减少的环节尽量减少,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比2018年减少了0.02个点。尽管看上去减少的点很小,但与2018年的办案质效相比,0.02个点相当于减少了非必经的办案环节3万余个,这里面的办案程序,比如减少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对应的法定办案时限相当于此类案件都节约了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减少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对应法定办案期限相当于每个案件节约了15日;减少的不起诉案件复核数,对应法定办案期限相当于每个案件节约了1个月。3万余个“件”相当于为当事人减少了3万余次“讼累”,也相当于减少了3万余次业务活动的司法投入。
我省检察机关在优化“案-件比”方面工作成效也非常明显。截至6月中旬,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60,比2019年同期“件”减少了0.43点,相当于减少了约1.6万多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排名也由中下游上升至前3位。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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