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雨夜受电击身亡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黄晓龙

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史某被发现死于绿化带内,尸体紧邻路灯杆,右大腿存在电流斑。经鉴定,史某是因电击致死。史某的亲属王某等人认为,史某系因路灯设施漏电导致死亡,于是将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城管局和供电公司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10余万元及停尸费等费用。

城管局认为,根据事发后的检测结果可以确认,电力设施并不存在漏电情形,且事发当晚雷雨交加,不排除绿化带内有私拉电线、高压电击、雷击等情形发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则认为,高压线路供电距事故发生地500米以上,而事发地的路灯杆及电力设施属城管局管辖,因此,供电公司并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审理情况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史某系电击死亡,因事故发生地并无高压电力设施,结合尸体倒地后紧邻路灯杆且右腿存在电流斑,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分析、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导致史某死亡具有极高的可能性。同时,城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故发生当时的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不存在漏电情形。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史某死亡系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导致的主张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城管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86万余元及停尸费等费用,被告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城管局提起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作为成年人,下雨天进入绿化带且接近电力设施,应当预见有一定的危险性,因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酌定史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于是变更城管局赔偿数额为87.17万余元以及按照90%的赔偿标准赔付停尸费等费用,同时维持了黄骅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供电公司等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专业人员分析等,排除诸多不可能的因素后,可以对史某的死亡原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城管局疏于行使检验、管理义务,导致其负有产权管理责任的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致使史某被电击死亡,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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