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洋
2019年10月16日,王某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王某慌忙跑出去查看,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冲入自家院内,把房屋、树木和部分设施撞坏。王某本是受害者,却被车主一纸诉状起诉到肃宁县人民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失控冲进了王某家中,造成王某家中房屋、树木的损失。王某怕李某不赔偿,便私自将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了,并称:“什么时候赔钱了,再提走车辆。”李某只是该车司机,郭某是实际车主。郭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返还车辆,称自己有保险,对王某的损失肯定会依法予以赔偿,且王某也已经将其损失诉至法院了,不应再扣留车辆,王某仍然拒不返还。郭某无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并赔偿其营运损失49000元。
本案审理法官考虑到营运车辆每天损失巨大,长期扣押他人营运车辆还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便立即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本案只处理王某返还郭某车辆及扣押郭某车辆造成的损失,关于王某的房屋、树木等各项损失,王某已提起诉讼,正在另案处理。法官告知王某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进行违法的私力救济,并告知其私自扣押被告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每多扣押一天,损失就会增加一天,车辆在扣押期间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些损失和风险都要王某承担。经过多次的沟通,王某终于同意郭某先将车辆提走。郭某在提车后,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经调节,王某同意赔偿郭某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说法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采取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的私力救济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其私自扣押他人营运车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侵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这些合法的私力救济和违法的私力救济两种情况。针对个别当事人还存在的一些私力救济观念,应及时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消除当事人顾虑,告知其违法私力救济危害,为其指明维权道路,使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拒绝通过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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