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9日
第08版:特别关注

披着农合社外衣的非法集资

□ 刘文海 杜林研

【案例分析】

邢台市曾办理一起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三地合作社以免费给社员发放叶面肥等形式,吸引群众入社,后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吸收资金,让社员集资入股,并按一定比例以实物(米、面、油、化肥)的方式“返利、分红”,逐渐发展成以现金返利,其对外承诺三个月返还本金,分红的比例高达34%。

通俗地来说,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案例中三地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一方面,经营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宣传自己的合法性,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的贪欲也促使他们自己把一副镜花水月当成了现实。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民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其没有产业支撑,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广为宣传,通过开会、培训、参观、旅游、发放介绍费等多种方式,发动亲友和农民等不特定群体存款;承诺高额回报,用后续集资款还本付息,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农合社也让大家交钱,但是交的这部分钱是经营所需的资金。而有的虽然也交了钱,但其不经营,却固定给利息或者高息,那这种肯定就是非法的。一般农合社就是一起养殖,或者是种植农产品,如果没有产品,单纯的也叫合作社,那就是以这个为幌子吸纳资金,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建议】

重拳打击借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资。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联合行政监管机关,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开展全面排查合作社非法吸收村民存款专项行动,坚持快捕快诉,妥善保管涉案财物。

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合作社登记注册,不断完善合作社信息公示机制,促进社会广泛监督。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政法各部门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法律宣传与基本金融常识宣传相结合,加强以案释法、用身边案例说事,全面提高农民防范意识,避开“华丽”合作社的诱人“陷阱”。

【检察官提醒】

农民合作社不同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合法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到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农民合作社高息吸收存款则属非法行为。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警惕不法分子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实施非法吸储、揽存活动。高息揽储的受害者,往往跟他们追逐高额回报有关。为此,特意提醒大家,凡是存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决定投资前要认真地想一想,入“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避免高额利息没拿到,投资本金泡了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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