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饶
被告人韩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罚后,竟又推翻部分供认事实,对量刑结果不满,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
2018年10月,被害人郭某某在QQ上聊天认识一名女子,在2019年该女子以与其谈恋爱为由,将郭某某骗至沧州市运河区一传销窝点,后郭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在此期间,郭某某因想离开该窝点,遭到韩某等人威胁、侮辱,造成郭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
审查起诉阶段,韩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韩某不仅没有悔罪,还以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院基于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办案中已书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向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也表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后,韩某又提出上诉,对定罪及量刑均提出异议,不应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故提出抗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韩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的事由已改变,抗诉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最终,韩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说法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人可加重其刑罚。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反悔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本案中的被告人应当正视法律权威,切忌心存侥幸心理,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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