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防范诈骗、传销、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远离毒品等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清理、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