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8日
第04版:民生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聚焦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段美

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填补了我省在矿山治理领域的法规空白,同时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和其他法规一起形成我省系统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法规体系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作为全省的支柱产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长期高强度开采导致矿山环境污染、土地毁损、生态破坏等问题十分突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进矿山综合治理,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立法要先行。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立法,先后出台了《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又一力作,和其他法规一起形成了我省系统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法规体系。

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

非煤矿山治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提高治理实效,条例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为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综合治理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综合治理水平,条例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矿山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台账制度等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设专章对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同时,根据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

条例对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超范围采矿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在矿山关闭前未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矿山治理工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治理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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