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志才)“感谢法官,这么快为我要回了劳务费。你们的善意执行为我和被执行人的继续合作奠定了基础,这不最近我们又达成了合作意向。”9月15日,一起劳务纠纷执行案的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打来电话向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在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聂某劳务费及工程保证金共计约18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未履行,聂某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当天,青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建东在查看整理当日新收执行案件时,发现这起涉民生案件标的款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同时又感觉被执行人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名字熟悉,想起执行局法官处理过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随即,王建东通知本案的承办人拿着案卷共同探讨执行方案。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督促履行,同时提出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法院会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暂不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执行和解的意愿,经承办法官沟通,双方于8月25日来到青县法院,协商和解。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聂某认为,被执行人从2014年7月就拖欠其劳务费一直没给,中间打官司又是鉴定又是一审二审费了很大周折,加上这些年的利息,损失太大,和解也不会让步太大。被执行人认为,聂某的劳务费是挂靠其公司的承包人欠的,他们只收了点管理费,拿太多的钱也很委屈。王建东和几名执行人员一起给双方摆事实、讲大局、讲道理,还动员聂某的朋友一起参与和解协商。经过调解,被执行人为表达和解诚意,提出给付聂某190万元并保证两天内支付的意见,聂某表示同意。
8月27日,被执行人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时将190万元转到法院执行款账户。第二天,法院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将190万元发放到聂某手中。
该案自2020年8月11日立案到8月25日双方执行和解,仅用了15天。聂某的劳务费债权迅速得以实现,被执行人减轻了偿债成本,法院未采取“限消” “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也保障了企业的发展,双方均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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