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志飞 谢超 崔玉田
10月14日,由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及侵害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案件,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正式生效。这是徐水区检察院办理的首次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两起案件中,均涉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机制的陆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其中一起是当地村民詹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猎捕工具,于2020年上半年在野外捕获七彩山鸡5只,经司法鉴定为雉鸡,价值1500元。另一起是当地个体工商户刘某于2018年11月,从天津某花鸟市场购买猪鼻龟1只,经司法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公安部门于2020年2月检查时发现。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詹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詹某和刘某同时被判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