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04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一场在监狱里进行的远程开庭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程志鹏 王春柳

2020年12月24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裁判,判决由被告刁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等13人劳务费共计36.51万元,及时高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庭审是在沧州监狱中进行的远程开庭审理。

三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地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2018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联系到李某某等13人,雇请他们在三河市某两个小区内负责运输土方的工作。工作结束后,公司迟迟不肯给付李某某等人合计36.51万元的劳务费。李某某等13人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刁某某及其公司起诉到了三河法院。

这13起系列案被分至该院赵亚光速调快审团队手里。接手此案后,赵亚光经仔细分析案情,得知被告刁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目前正在沧州监狱服刑。为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激化双方矛盾,赵亚光在综合考虑案件进展、疫情防控等因素后,决定到监狱进行远程开庭。对此,赵亚光一边对案情进行梳理,对13名原告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对两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一边与沧州监狱狱政科沟通,将开庭日期定在了2020年12月15日,并确定了监狱远程开庭等具体事宜。开庭前,赵亚光将具体庭审时间、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等事项,详细告知了身在北京、安徽、上海等地的李某某等13名原告。

2020年12月14日,开庭的前一天,赵亚光就带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驱车200公里赶往沧州,与沧州监狱狱政科进行协调对接,敲定开庭当天的一切事宜,做足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顺利开展。12月15日开庭当天,监狱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担负值庭任务。最终,一次特殊的远程庭审圆满结束,良好的庭审效果赢得了沧州监狱和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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